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錢進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原鄉石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石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石德忠、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石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原鄉石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

二、請具狀釋明請求相對人李建勳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由於聲請人民國113年7月5日聲請狀提出之支票票號SCAA0000000〈下稱系爭支票〉,發票人為原鄉石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石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人為石德忠、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勳僅為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有釋明之必要,請提出除系爭支票外,請求相對人李建勳給付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借據、匯款單等,或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