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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1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聲請人
永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卓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三、請陳明系爭支票之號碼為何?究為「EH0000000」?抑為「0000000」?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申請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四、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何?究為「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凌仕田」?抑為「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行本行」?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申請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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