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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6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4 日

聲請人
林威吟(即葉美慧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76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750 002 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460 003 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242 004 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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