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17號
- 聲 請 人
- 昌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嘉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何?究為「113年10月22日」?抑為「113年12月22日」?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催字第2017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何?究為「113年10月22日」?抑為「113年12月22日」?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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