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183號
- 聲請人
- 鄭仁洋(即鄭文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缺漏鄭美連姓名,請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應記載全體繼承人姓名)。
二、查聲請人已提出鄭張桂香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其已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死亡),請陳報為何民國113年12月2日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仍有其簽章?如鄭張桂香確已死亡,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