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370號
- 聲請人
- 張瓊尹(即張進益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繼承人之一張顧寶為另一繼承人張家銘之監護人,就本件繼承股票之協議分配有利益衝突情形,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第2項規定,應另俟選任特別代理人為協議分割並提出補具特別代理人簽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催字第2370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繼承人之一張顧寶為另一繼承人張家銘之監護人,就本件繼承股票之協議分配有利益衝突情形,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第2項規定,應另俟選任特別代理人為協議分割並提出補具特別代理人簽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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