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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42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聲請人
林文貴(即林王巾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繼承系統表之影印本,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三、查聲請人僅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影印本,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且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701股)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1000股)。

四、請陳明系爭股票之股數為何?(由於附表所載股票股數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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