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422號
- 聲請人
- 林文貴(即林王巾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繼承系統表之影印本,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三、查聲請人僅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影印本,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且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701股)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1000股)。
四、請陳明系爭股票之股數為何?(由於附表所載股票股數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