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54號
- 聲請人
- 張淑貞(即張王素月之繼承人)(即張清添之繼承
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7款)。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聲請人主張自己繼承自張王素月及張清添之「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勤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均已遺失,係以一狀共同聲請公示催告,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二件)計費。聲請人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始為適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