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50號
- 聲請人
- 永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貞
- 相對人
- 徐兆立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O三年十月八日所為之一O三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七一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71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