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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743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聲請人
岡崎美樹孝即台灣電研端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㬌暐合署會計師事務計師韓景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 322 條規定參照)。單一法人股東公司決議解散清算,因本無股東會設置,自無從由股東會選任清算人

2427990號函釋意旨參照)。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台灣電研端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電研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台灣電研公司選舉清算人之單一法人股東指派清算人資料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單一法人董事會查閱之證明文件。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113年11月28日收受通知,有送達回證附卷可憑,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又原業務執行機關(董事會及董事)已因公司解散而不復存在,是以此一「已不復存在」之董事會亦無從代行股東會職權選任清算人。至於清算人因係取代董事組成之董事會而為清算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故其另行指派亦應由單一法人股東為之,方符前開第128條之1第4項及同法第322 條所揭櫫尊重股東選定之規範意旨(111年10月4日經商五字第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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