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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315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九樂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鄭安晟即鄭安成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顯見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應由債務人之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因債務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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