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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3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866號 債 權 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向上資訊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李福禕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福禕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所在地,係直接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李福禕之保險投保、勞保、健保及財產所得資料,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則依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債務人之住所係在桃園市,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自非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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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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