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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468號

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0 日

債權人
僑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恬 住同上
債務人
薛銘漢 住○○市○○區○○街00號男三舍311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南市、高雄市左營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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