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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454號

給付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債權人
楊文君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陳芊澐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新北市土城區安和國民小學及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所在地分別係在新北市土城區、新北市中和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莊以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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