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0746號
- 債權人
- A女 真實姓名及住詳卷
- 債務人
- 賴信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賴信嘉對第三人吉陞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洋蔥小站之薪資債權、營利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在高雄市楠梓區、屏東縣車城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移轉管轄至前開法院中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