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2 日

聲請人
林呂桂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恭、林志和及關係人致昇實業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