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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

  • 當事人
    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053號 聲 請 人 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宇澤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二紙(票號TH454205、TH457183)。 二、請陳明提示日(因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 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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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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