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王光祥
- 原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494號 聲 請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順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徐維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大順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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