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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姜克勤

  • 原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499號 聲 請 人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克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惠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111年7月1日, 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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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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