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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86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聲請人
久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錦祥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系爭本票兩紙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附表所示,經本院審核,聲請狀所載之附表未載利息起算日,故有陳報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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