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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20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1 日

聲請人
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
相對人
蔡思盈(原名蔡依辰、蔡語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2220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即利息 票據號碼   (新臺幣) 起算日  001 112年4月12日 145,000元 113年7月16日 TH720058 002 112年8月21日 125,000元 113年7月16日 TH15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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