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2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歐政於
- 原告辛普森生醫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315號 聲 請 人 辛普森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政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榮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提示日期即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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