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5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1 日
- 當事人林子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209號 聲 請 人 林子鈜 非訟代理人 朱鏡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生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劉惠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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