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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93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7 日

聲請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建成即冠穎企業社(原名頂天實業)、劉志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冠穎企業社(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最新」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桃園市政府查詢),並請提出該獨資商號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2年2月16日)「時任」登記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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