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71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6 日

聲請人
唐自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劉美華已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歿,請提出相對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若有新任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新任法定代理人,則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應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適當人選供本院審酌選任,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或考量是否有對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之必要。

二、請陳明請求利率為何?(按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項2款定有明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