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720號
- 聲請人
- 唐自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劉美華已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歿,請提出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若有新任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新任法定代理人,則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應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適當人選供本院審酌選任,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或考量是否有對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之必要。
二、請陳明請求利率為何?(按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項2款定有明文)。(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