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林進榮
- 當事人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470號 聲 請 人 全球都會通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淑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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