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9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聲請人
林彩嬌
相對人
真好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添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債權憑證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付債權憑證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7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