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14號
- 聲請人
- 汶萊商財富天空國際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一緯
- 相對人
- 薩摩亞商玫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ROSE HOUSE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騰輝
- WEALTH SKY INTERNATIONAL CO., LTD.)
-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CO., LTD.)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ROSE HOUS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LTD.」之記載,應更正為「ROSE HOUS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CO., LTD.」。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