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64號
- 聲請人
- 蒙道明
- 代理人
- 李宜光律師
- 相對人
- 蒙宇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94,472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265號判決被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12號、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8號、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3號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33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71號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及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所繳納之裁判費各新臺幣(下同)397,236元,合計794,47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