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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5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聲請人
日商ALTPLUS INC(日商歐特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武
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代理人
陳良彥律師
相對人
齊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趙畊遠
相對人
許金龍
設Sunshine 00 00F 0-0-0 Higashi-Ikebukuro Toshima-ku Tokyo, 000-0000 Japan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許金龍代理人「傅文民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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