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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6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聲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陳豊文
相對人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吳浩佑
相對人
吳智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一行中關於「本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原裁定理由二第三行中關於「鈞院」111年度存字第134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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