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74號
- 聲 請 人
- 楊建偉
- 楊建傑
- 郭月娥
- 桂子敏
- 楊仲萍
- 林麗水
- 相 對 人
-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梅春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一項之「查聲請人對相對人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費用額之確定直接影響呂雲霖必須合一確定,爰將呂雲霖列為視同聲請人,合先敘明。」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