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朱梅春
- 當事人楊建偉、楊建傑、郭月娥、桂子敏、楊仲萍、林麗水、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楊建偉 楊建傑 郭月娥 桂子敏 楊仲萍 林麗水 相 對 人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梅春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一項之「查聲請人對相對人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費用額之確定直接影響呂雲霖必須合一確定,爰將呂雲霖列為視同聲請人,合先敘明。」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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