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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7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聲 請 人
楊建偉
楊建傑
郭月娥
桂子敏
楊仲萍
林麗水
相 對 人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梅春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一項之「查聲請人對相對人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費用額之確定直接影響呂雲霖必須合一確定,爰將呂雲霖列為視同聲請人,合先敘明。」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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