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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長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相 對 人 長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張德明」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威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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