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311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代理人
- 林易
- 相對人
- 茗榀印刷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秉峰即吳柏彥
- 相對人
- 李靖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1,000,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7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3,0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3,000,000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貸款契約書、中華郵政二年定儲機動利率、貸款繳款明細、催告函及雙掛號回執、授信約定書、聯徵資料、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票據信用資料、不動產登記謄本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始得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