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845號
- 聲 請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代 理 人 黃麗芬
- 相 對 人
- 海越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林均叡
- 相 對 人
- 翁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1,330,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4年度甲類第4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4,0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4,000,000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紓困貸款契約書及同意書、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告通知函及掛號回執、建物謄本、實價登錄資料、聯徵資料、民事裁定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