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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845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麗芬
相 對 人
海越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均叡
相 對 人
翁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1,330,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4年度甲類第4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4,0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4,000,000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紓困貸款契約書及同意書、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告通知函及掛號回執、建物謄本、實價登錄資料、聯徵資料、民事裁定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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