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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更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陳智暉

  • 原告
    香港商安宏保險經濟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安宏保險經濟人股份有限公司 Road, Causeway Bay, Hong Kong 代 理 人 李泰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香港商安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香港商安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准由英商昊德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變更為豪德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香港商安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香港商安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以111年度司字第49號裁定指 定英商昊德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昊德公司)台灣分公司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惟昊德公司台灣分公司現經經濟部廢止登記,並經本院命其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董事會決議同意改派豪德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豪德公司)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變更豪德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依法清算完結,前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字第49號裁定指定昊德公司台灣分公 司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核閱無誤。現因相對人公司之原簿冊保管人昊德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廢止登記在案,有經濟部函文及本院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函文在卷可考,並有聲請人提出同意變更豪德公司擔任相對人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之同意書在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簡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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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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