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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66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姚水文

聲請人
柯男烈即升鑫企業行
聲請人
柯采宸即葴緹企業行
聲請人
柯綵薰即源薰企業行
聲請人
永鑫宸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柯永承
聲請人
蔡宜樺
聲請人
史黛拉國際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賴淑珍
聲請人
李佳靜
聲請人
沂傑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周延勳
聲請人
王瑞美
聲請人
祐昇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胡健祐
聲請人
林綉蓮
聲請人
茂裕事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吳幸蓉
聲請人
瀧澤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美君
聲請人
陳雅媚
聲請人
胡淑真即鐵馬驛館企業行
聲請人
富雄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康明凱
聲請人
張孝宏
聲請人
陳品翔
聲請人
陳建佑
聲請人
陳周源
聲請人
李宛瑾
聲請人
蔡竹旺
聲請人
馬坤尉
聲請人
許瑞玲
聲請人
廖淑珍
聲請人
蘇姿溶
聲請人
陳子芬
聲請人
陳佳陽
聲請人
陳玉燕即歆諳企業社
聲請人
姚春紅
聲請人
康原翔
聲請人
林秋紅
聲請人
方亮月
聲請人
葉靜雯
聲請人
蔡麗馨
聲請人
蔡茵英
聲請人
胡善淇
聲請人
蘇瓊煖即宣翔企業社
聲請人
陳瓊里
聲請人
賴佩翎
聲請人
蔡琪瑜
聲請人
謝玉珍
聲請人
蔡宛玲
聲請人
周惠娟
聲請人
李昀蒨
聲請人
周羽庭即金聰企業社
聲請人
陳采葳
聲請人
趙子淇
聲請人
雙奕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蘇俊穆
聲請人
馮許秀月
聲請人
蘇奕勳
聲請人
蘇柔安
聲請人
李依珊即玥瑾企業行
聲請人
張瓊月
聲請人
李宜真
共同送達代收人
賈定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前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股份有限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396號判決要旨參照)。又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並由聲請人預納;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而予以駁回,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甚明。是本院即有命聲請人預納報酬之必要,如聲請人拒絕,法院自得裁定駁回其聲請。準此,聲請人應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到院,俾利後續法定程序之進行:

㈠提出相對人公司章程是否另有選派清算人之規定?或股東會有無另選清算人?

㈡聲請人推薦本院選任何人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據為何?

㈢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或賸餘財產清冊及其事證,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陳報倘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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