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貿字第2號
- 抗告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高貴實業有限公司 (GRAND DIGNITY INDUSTRIAL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倪春慧
- 代理人
- 余淑杏律師
張凱昱律師
蘇芃律師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國貿字第2號
張凱昱律師
蘇芃律師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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