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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貿字第2號

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謝宜伶

抗告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高貴實業有限公司 (GRAND DIGNITY INDUSTRI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倪春慧
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張凱昱律師

蘇芃律師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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