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29號

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蘇珍芬

聲請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緣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8月17日將對債務人金鶴建設有限公司(被繼承人吳文翔為法定代理人)連同其保證人、擔保物提供人之本金暨相關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除現金卡及信用卡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從屬之權利,轉讓與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利公司),嗣新利公司於108年10月28日再轉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業已接受並繼受該債權之權利及利益。茲因吳文翔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並經本院以100年度繼字第882號(下稱系爭卷宗)受理在案,現吳文翔已歿,聲請人為明瞭吳文翔所留財產及繼承情形,爰聲請閱覽系爭卷宗等語。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經查,本件聲請人前以相同主張及事證聲請閱覽上開事件卷宗,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其再聲請閱卷,然無提出其他新事證供本院審核有無准予聲請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