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簡字第2號
- 原告
- 閻以煇
- 原告
- 邱渝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志賢
- 被告
- 臺北市正義新城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花
- 訴訟代理人
- 陳立怡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昇峰律師
- 被告
- 禹大制作設計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沈佑霖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立律師
- 被告
- 許嘉豪
- 被告
- 陳沛淙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曾柏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中關於「原告邱渝棋、原告閻以煇各負擔10%」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邱渝棋、原告閻以煇各負擔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