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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簡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林春鈴

原告
閻以煇
原告
邱渝棋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志賢
被告
臺北市正義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玉花
訴訟代理人
陳立怡律師
複代理人
江昇峰律師
被告
禹大制作設計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沈佑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立律師
被告
許嘉豪
被告
陳沛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中關於「原告邱渝棋、原告閻以煇各負擔10%」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邱渝棋、原告閻以煇各負擔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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