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文彥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晏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盆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01號請求給付工程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萬1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