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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0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何佳蓉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文
被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0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12萬8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8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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