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63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安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裕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得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宗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6,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