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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0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石珉千

原 告
安心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曾安
訴訟代理人
張克源律師
被 告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向偉
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同年00月0日生效)之新修正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亦即請求起訴前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仍應合併計算期價額)。
經查,原告於113年8月16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
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15日)之利息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基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萬4,571元(計算
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8,168元,扣除原告已繳裁
判費15萬7,728元,尚應補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55萬4,680元) 1 利息 1,655萬4,680元 113年7月25日 113年8月15日 (22/365) 5% 4萬9,890.82元  小計       4萬9,890.82元 合計        1,660萬4,5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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