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02號
- 原 告
- 安心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曾安
- 訴訟代理人
- 張克源律師
- 被 告
-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向偉
- 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同年00月0日生效)之新修正民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亦即請求起訴前
-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仍應合併計算期價額)。
- 經查,原告於113年8月16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
- 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15日)之利息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基此,
-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萬4,571元(計算
- 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8,168元,扣除原告已繳裁
- 判費15萬7,728元,尚應補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55萬4,680元) 1 利息 1,655萬4,680元 113年7月25日 113年8月15日 (22/365) 5% 4萬9,890.82元 小計 4萬9,890.82元 合計 1,660萬4,5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