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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66號

返還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統鑫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國維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卓素芬律師

李昱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8月27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被告):

一、原告最後主張108年乙工區工程重複扣款部分,違約金超過分項工程款20%部分,金額各為多少?

二、原告最後主張109年甲工區工程重複扣款部分,違約金超過分項工程款20%部分,金額各為多少?

三、以上主張金額總數為多少?

四、108年乙工區工程應扣款,實際扣款,超額扣款,金額各為多少?

五、109年甲工區工程應扣款,實際扣款,超額扣款金額各為多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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