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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林春鈴

  • 當事人
    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悅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祥善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997,558元本息,上訴人上訴聲明既請求原判決不利 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是其上訴利益即為3,997,55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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