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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9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王雅婷

反訴原告
即被告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村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春木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5萬1,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萬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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