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94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村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春木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5萬1,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萬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建字第294號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春木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5萬1,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萬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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