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顧仁彧
  • 法定代理人
    陳振乾

  • 上訴人
    盛群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盛齊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盛群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Verajet Vongkusolkit 被 上訴人 盛齊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8,679元【依起訴時 即民國113年11月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2.235計算,為新臺幣27萬9768元】及新臺幣(下同)20萬1941元,共計48萬1709元(計算式:27萬9768元+20萬1 9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葉佳昕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