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01號
- 上訴人
- 盛齊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乾
- 被上訴人
- 盛群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Verajet Vongkusolkit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Verajet Vongkusolkit為被上訴人盛群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盛群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4年7月1日變更為Verajet Vongkusolkit(至114年8月13日始為法定代理人變更登記),有董事會議決議附卷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命被上訴人盛群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Verajet Vongkusolkit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